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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列宁街42号

为确定旅顺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旅顺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为确定旅顺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旅顺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旅顺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609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三章  理事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五章  监事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旅顺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旅顺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旅顺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旅顺博物馆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理事会由14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3名,其中大连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各1名。

社会知名人士代表8名;

志愿者代表1名;

本单位党政代表2名。

举办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其委派;

本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馆内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和观众代表由本单位推荐、报请举办单位审核产生。

如果届中更换理事,人选应该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拟订本单位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沟通协调本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单位事业的支持;

(六)审议和监督本单位社会资金的吸纳和使用;

(七)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单位举办单位审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八条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单位举办单位审议。        

第三章  理事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与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根据本单位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本单位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本单位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三)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时,或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全体理事并报举办单位;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与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本单位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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