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导览:
开放时间:
4月1日至10月31日
9:00-16:30
(16:00停止入馆);
11月1日至3月31日
9:00-16:00
(15:30停止入馆)。
每周一全天闭馆维护。(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
详细地址:
大连市旅顺口区列宁街42号
为确定旅顺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旅顺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三章 理事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五章 监事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确定旅顺博物馆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旅顺博物馆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旅顺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旅顺博物馆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条 理事会由14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3名,其中大连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各1名。
社会知名人士代表8名;
志愿者代表1名;
本单位党政代表2名。
举办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其委派;
本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馆内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和观众代表由本单位推荐、报请举办单位审核产生。
如果届中更换理事,人选应该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拟订本单位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沟通协调本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单位事业的支持;
(六)审议和监督本单位社会资金的吸纳和使用;
(七)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单位举办单位审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八条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单位举办单位审议。
第三章 理事
第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与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根据本单位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本单位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本单位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三)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六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时,或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全体理事并报举办单位;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与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本单位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