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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间:

4月1日至10月31日

9:00-16:30

(16:00停止入馆);

11月1日至3月31日

9:00-16:00

(15:30停止入馆)。

每周一全天闭馆维护。(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

 

详细地址:
大连市旅顺口区列宁街42号

    为了促进和保障旅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为了促进和保障旅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旅顺博物馆章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次数:669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序言
旅顺博物馆始建于1917年,是中国建馆最早的博物馆之一。历经沙俄筑基、日本殖民建馆、苏联红军接管、中国政府收回等沧桑历史阶段。是一所历史积淀厚重、藏品独特而丰富、闻名于国内外的综合性历史艺术类博物馆。2006年6月,“关东厅博物馆旧址”(现旅顺博物馆主馆)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获批国家一级博物馆。
馆内现有文物藏品6万余件,文物资料20余万件,以罗振玉旧藏中国历代艺术品和古丝绸之路文物为主要特色,形成大连地方出土文物、中国历代艺术品、古丝绸之路文物及外国文物四大藏品系列。
进入新百年,旅顺博物馆以传播爱国主义精神、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以创新发展和科学管理为原动力,努力探索新的文化传播方式,沟通历史、面向未来,助力社会全方位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旅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旅顺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列宁街4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624.8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大连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化及其遗产,教育民众,服务社会。以持续不断的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为核心,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为民众提供更多更有品质的公益文化项目,提升民众文化素养,使其成为文化发展与文化成果的受益者。并通过不断探索服务能力与服务方式,使本单位成为连接过去、当下和未来的必不可少的社会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文物展览,文物复制与修复,历代文物研究、博物馆研究、通史和近现代史研究、古书画研究、古器物研究、文物修复技术研究、藏品研究,文物宣传出版,发掘整理馆藏大连地方文物、国内历代传世艺术品和外国文物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进行系统科学地研究,同国内外学术机构开展对等的学术交流活动。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定位与馆藏特点,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文物征集,并对各类文物藏品进行科学管理、有效保护、规范整理、深入研究。

(二)陈列展览:举办原创的基本陈列、专题展览、特别展览,引进国内外优秀的临时展览,传播历史、艺术知识和信息,履行社会教育和服务职能。

(三)学术研究:以藏品研究、博物馆学研究为主要对象与内容,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展览内容设计与博物馆的运营、发展当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借其科研优势助力馆藏文物的保护与利用;组织学术研讨,承担科研课题,编辑、出版相关学术著作、展览图录、科普读物等。

(四)社会教育: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群体的需求,不断创新教育服务模式,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活动,全方位地履行社会教育功能。

(五)公共服务: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提供藏品资料、科研咨询等;加强智慧博物馆体系建设,搭建本单位的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无处不在的公共文化服务;依托馆藏文物、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并使其成为传播文化的有效手段。

(六)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范,维护升级馆内各类基础设施设备,确保文物、人员安全。

(七)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4名,其中大连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1名。

社会知名人士代表8名;

志愿者代表1名;

本单位党政代表2名。

举办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其委派;

本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馆内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和观众代表由本单位推荐、报请举办单位审核产生。

如果届中更换理事,人选应该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拟订本单位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二)审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沟通协调本单位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单位事业的支持;

(六)审议和监督本单位社会资金的吸纳和使用;

(七)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单位举办单位审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十七条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单位举办单位审议。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与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根据本单位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本单位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本单位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身体健康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召开时,或遇重大紧急事宜需要理事会决策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全体理事并报举办单位;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与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本单位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中层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召开馆长办公会议和馆务会议作为行政决策机构。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依法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单位依法向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举办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理事会章程及修改情况;

(二)本单位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相关内容等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人员招聘信息;

(四)本单位重大活动相关信息;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本单位年鉴、全馆职工大会、本单位微信公众平台、本单位官方微博、本单位网站(http://www.lvshunmuseum.org/)和相关新闻媒体。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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